韩邦华、韩丹丹等与枣庄市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鲁0402行初12号
判决日期:2018-05-05
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邦华、韩丹丹、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邦华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翔、任为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对不符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本院通知其退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