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等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58号
判决日期:2014-05-16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吴××、崔××、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吴××、崔××、高××及辩护人鹿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