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宁05民撤1号
判决日期:2017-05-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告中某某(以下简称中宁农信社)、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羴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宾馆)、孙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宁05民撤1号民事判决,恒瑞公司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宁民终25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马某乙,被告中宁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某某,被告犇羴源公司、吴忠宾馆及孙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