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焕文、陆一彬等与陆佳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64号
判决日期:2016-05-30
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焕文、陆一彬、陆又彬、陆再彬、陆方彬诉被告陆佳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晔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日、9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11月26日,被告陆佳才提起反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陆一彬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方彬、陆再彬参加了第二次庭审,五某某(反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会、尤荣林,被告(反诉原告)陆佳才的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三次均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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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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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