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辉、吴林生、邢玉林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31号
判决日期:2015-06-19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浦公司”)为与被告吴立辉、吴林生、邢玉林、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海公司”)、南京东湖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达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克律师,被告吴立辉、吴林生、邢玉林、连海公司、东湖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鸿律师,被告远顺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应送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