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睿锋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普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0106民初1252号之三
判决日期:2017-03-20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睿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普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鑫睿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李小东所有的位于金牛区的房屋。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12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成都鑫睿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年3月16日,成都鑫睿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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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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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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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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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