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1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房刑初字第254号
判决日期:2015-05-08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1、汪×以被告人刘×1、王×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1、汪×,辩护人刘金沙、张茂东,诉讼代理人隗炜、刘丹、刘清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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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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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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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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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