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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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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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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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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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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正春与胡虞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山法民一初字第50号         判决日期:2015-04-27         法院: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正春诉被告胡虞龙、范华标、聂学毛、黄可、陈春辉、文本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南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其治疗未终结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并于2014年12月4日恢复审理。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30日为原告伤残鉴定和假肢鉴定期间。2015年4月2日,由审判员康亚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红春、人民陪审员成金林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符正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庚,被告胡虞龙、范华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黄可,被告阳光财保南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怡,被告人民财保吴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学毛、陈春辉、文本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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