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 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梁燕贵
联系方式:0571-88952166
注册时间:2008-10-08
公司地址:振华路196号B幢504室
简介:
--
展开
章学君、何永潮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潘柏亭妨害作证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05号         判决日期:2015-04-24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学君、何永潮、董思华、甘双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潘柏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章某、徐某、梅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台天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学君、何永潮、董思华、甘双一、潘柏亭、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学君、何永潮、董思华、甘双一、潘柏亭、章某以及章学君的辩护人梁燕贵、董思华的辩护人许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