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王建与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淑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1311执异9号
判决日期:2017-02-28
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某、高某、高某、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送达(2016)苏1311执6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协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该公司120000900652966、120081436319004、120081437070064、SUQ031EL0200356及高某在该公司SUQ041AP8000307、SUQ041EL0203614、SUQ041EL1700230七份保单现金价值至本院账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主张该公司无权强行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该协助执行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公司无法协助法院执行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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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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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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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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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