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付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02民终915号
判决日期:2016-03-28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付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孙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楷、代理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2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王付龙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玲,被上诉人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宗慧、赵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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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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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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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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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