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526民再8号
判决日期:2018-02-12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5)滑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2017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6民监字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海明,原审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开,原审被告赵桂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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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