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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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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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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云江
联系方式:13705327705
注册时间:2009-02-18
公司地址:青岛市四方区萍乡路22号1栋5单元302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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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坤、韩同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尹兆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李刑初字第164号         判决日期:2015-04-08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坤、韩同龙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兆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坤及其辩护人刘希承、李舵、被告人韩同龙及其辩护人白玉峰、被告人尹兆波及其辩护人朱勇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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