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792刑初12号
判决日期:2017-02-16
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绵高新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彭某、张某甲、廖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乙、周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龚林、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王定伦、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维英、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张浩洋、徐超、被告人陈乙及其辩护人刘双林、被告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