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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达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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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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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大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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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98号         判决日期:2015-03-03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乐某甲、吴金望、尹某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0879号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乐某甲、吴金望、尹某贵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芸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大矛、陈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金望及其辩护人佘运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贵及其辩护人李治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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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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