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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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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成、李洪星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德中刑二终字第50号         判决日期:2016-01-28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洪成、李洪星、王磊、王平一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洪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平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洪成以“1、王洪成参与的贪污行为中,有两起已经受到过党纪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再对这两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2、王洪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按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罚。3、苗圃补偿款17412元王洪成并未实际贪污到手,应属于未遂。4、如果认定王洪成冒领小麦直补款,应当减去其已交纳的水费金额”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磊以“1、第一起王磊不构成贪污。补偿款是王洪成上任后亲自领取的,补偿面积是前书记王平一上报的,王磊对此不知情。补偿费发放完毕后其工作职权已经终止,此时其不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2、第三起17410元,其没有参与虚报苗圃骗取国家补偿款的活动,其因自己应得的树木补偿款的事追问李洪星才得知虚报的事,其只是知情不报,不构成贪污罪。3、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腾龙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李泽清、上诉人王磊及其辩护人岳玉友、陈雷,原审被告人李洪星、王平一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2015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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