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崇振、滕飞与谢可可、郑秀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03执异字第15号
判决日期:2016-01-18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滕飞申请执行谢可可、郑秀梅、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鑫都商业中心相关房产,异议人狄崇振对法院的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异议人狄崇振,申请执行人滕飞,被执行人谢可可、郑秀梅、九鹏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宝剑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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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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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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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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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