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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苏洲
联系方式:021-60771717
注册时间:2007-09-29
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777号5幢1003
简介:
许可项目:快递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报关业务;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劳动保护用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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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与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170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极兔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极兔公司)与被告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目前经营场所不明,本院对本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河南极兔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7000元及违约金342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违约金金额为171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0日,原告河南极兔公司(原名称为河南捷本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更名)、原告上海极兔公司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合同》,约定被告为两原告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合同价款114000元。2020年8月1日,原告河南极兔公司向被告支付57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审理中,原告补充理由:因系争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2月9日,故无解除必要。 被告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1.原、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户外广告合同》一份,证明2020年7月底,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合同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通过进行催促的事实;2.付款凭证及发票一组,证明河南极兔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支付合同款57000元,被告开具相应发票的事实;3.催款函及快递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在2020年10月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的事实。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进行核实,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另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在2020年7月31日向上海极兔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57000元,发票内容为广告服务费。2020年8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中约定,河南极兔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人民币57000元。河南极兔公司付款前,被告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违约事项,合同中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广告发布延期的,两原告有权选择下述方式之一执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以及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约后,被告未按约发布广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7000元; 二、被告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极兔极致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金1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50元,减半收取计826.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漯河水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洁亭 法官助理贺欢 书记员贺欢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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