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
联系方式:15726155677
注册时间:2000-05-1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华阳路368号总部中心B座7楼
简介:
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人防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体育场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建筑物外墙加固工程、空气净化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医疗器械的销售、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机械维修;起重设备安装与租赁;脚手架安装与拆卸;脚手架架管租赁;房屋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钢材、建筑设备、消防器材、五金产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真、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422民初861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真与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真、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27元;3.被告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600元;4.被告给付护理费等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李真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护理费13688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15038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工伤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1176元、鉴定费7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承建宁津县大曹镇两区同建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5号、6号楼工地瓦工。2020年3月17日17点多,李真在该工地地面上与两位女工友往拉砌块的电动小车上装砌块,装好车后李真将小车往塔吊吊篮内拉运时,小车突然前倾,车上砌块掉落将李真右膝砸伤。事后,李真被送往宁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髌骨骨折。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李真向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告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依据鲁政发(2011)25号文件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3.原告利用涉案医疗费发票私自报销,给被告造成了医疗费损失11023.4元,应当在原告的主张中予以扣除;4.对鉴定费、保全申请费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真系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津县大曹镇两区同建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5号、6号楼工地瓦工,受雇于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吉升,日工资为180元。2020年3月17日17点多,李真在该工地地面上与两位女工友往拉砌块的电动小车上装砌块,装好车后李真将小车往塔吊吊篮内拉运时,小车突然前倾,车上砌块掉落将李真右膝砸伤。事后,李真被送往宁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髌骨骨折。李真第一次住院治疗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5日,实际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1023.4元,张吉升给付李真医疗费11000元,李真就该次住院的医疗费在其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第二次因右髌骨骨折术后住院治疗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8日,实际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5286.6元,李真就该次住院的医疗费在宁津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了工伤报销,报销金额为4010.11元。李真因伤的护理期为9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营养期为45日。李真由其女儿李玲玲、李娟娟提供护理。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李真工伤,经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真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李真向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李真在本案中申请诉讼保全,交纳保全申请费620元。 上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中医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李玲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娟娟居民身份证、鉴定费收费票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宁津县工伤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李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秀与张吉升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真医疗费11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600元、护理费13570元、鉴定费7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64666元; 二、驳回原告李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若兰
判决日期
2021-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