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503执38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14元及执行费11064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14元;2、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30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法院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84元,扣收案件执行费11064元后余款669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下余未履行的案件款763080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3、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2021)陕0503执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根平
审判员冯继忠
审判员高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天龙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