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联系方式:0459-5392928
注册时间:1982-09-30
公司地址: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锅炉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各类压力管道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凭资格证书承包境内外设备安装工程及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的调试、运行、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及成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销售(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81民初1330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与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波、徐琲琲,被告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侯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684851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6848515.5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790233元,支付以684851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苏华公司撤回了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二期供热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承包范围主要包括2套150t/h高温高压水煤浆蒸汽锅炉及配套工程以及与原有装置和管路的改造和连接工程,锅炉由被告负责采购,决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107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5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2017年9月27日,被告签署《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报告》。2020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说明水煤浆锅炉安装项目仍有到期工程款项6848515.5元逾期未支付,请求被告尽快返还质保金,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热电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质保金及金额无异议,涉案质保金已经到期,因他公司资金存在问题,故未支付。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他公司不予认可,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变更公司名称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变更名称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5月8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4日,华能公司与热电公司签订名称为《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二期供热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主要为包括2套150t/h高温高压水煤浆蒸汽锅炉及相关配套工程,以及原有装置和管路的改造和连接工程等,华能公司是锅炉区域唯一工程承包人,与锅炉工程有关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性能测试考核等,均属于承包人范围。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为开始日期,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施工、调试、并通过168个小时试运行考核,具备正式对外供汽条件。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2015年8月中旬,1台锅炉具备向外供汽条件,配合PTA二期装置调试。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总价为10780万元,其中合同设备价格为5158万元,建筑安装价格为5622万元。关于价款支付,双方做了如下约定:1、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金额和付款时间安排,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方式(承兑汇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付款额的50%),向承包人按时支付合同价款;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计1078万元作为合同定金;3、进度款支付: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土建进场开工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078万元;主厂房及锅炉基础施工完成、钢架开始安装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计2156万元;第一台锅炉水压试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本次及已付款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078万元;第二台锅炉水压试验完成,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1617万元;烘炉及锅炉清洗完成,具备联合运转条件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078万元;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078万元;性能考核验收通过、专项验收完成并拿到证书或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计539万元。4、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计1078万元。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系统运行无任何质量问题,将剩余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关于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另外,双方对工期延误、工程性能、质量、停工情形约定了违约责任。 2016年5月20日,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7年9月27日,热电公司在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截至2020年6月13日,热电公司已支付合同价的90%工程款即9702万元。2018年2月14日热电公司开始返还质保金,于当日支付346.8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支付463484.5元。2020年9月3日,苏华公司向热电公司发出付款申请,要求被告给付双方之间7个合同剩余款项,其中包括本案工程质保金。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原告为本案花去法律服务费15万元
判决结果
一、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848515.5元。 二、驳回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844元(苏华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64740元),由苏华公司负担40104元,热电公司负担64740元,热电公司负担的647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9083;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朱静媛 审判员蒋磊君 人民陪审员汤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