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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新宏
联系方式:0512-68661088
注册时间:1993-01-06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简介:
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承接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家具制作。承接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艺术品的设计、施工;软装配饰设计、施工;环境导视系统设计、施工;承接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施工;承接金属门窗工程的加工、制作及施工;木制品制作;建筑石材加工。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制作、安装;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园林古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民用、公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接钢结构工程施工,承接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承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销售:建筑材料;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出口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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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胜、吕冬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523民初3007号         判决日期:2021-09-25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胜与被告吕冬兵、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公司)、扬州华鑫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鑫宁公司)、苏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顺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亮、高亮、被告吕冬兵、被告苏州金螳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阿芳、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华鑫宁公司、苏州顺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正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0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8130元、误工费390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788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38247.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苏州金螳螂公司、扬州华鑫宁公司系位于舒城县项目工程装饰装修的承建方,吕冬兵为实际施工人。后为赶工期,吕冬兵找到原告等人,突击赶工。2019年11月19日下午一点多钟,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头颈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当时舒城县人民医院未于接收,又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仅仅支付医疗费,其他损失分文未赔。 吕冬兵辩称,2019年11月19日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是事实。工人们在脚手架上干活没有安全帽。原告和吕冬兵都是王力多叫去干活的,是只有几天的临时性的活,由原告和吕冬兵等七人在一起做。原告摔伤后,其余的人接着把活做完了。吕冬兵不是承包人,是和原告在一起干活的工人,与原告的工资标准一样。责任应由王力多的公司承担。吕冬兵不知道王力多属于哪个公司。 苏州金螳螂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对苏州金螳螂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州金螳螂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地点是否是在苏州金螳螂公司所在工地,苏州金螳螂公司无从得知,苏州金螳螂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劳务事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苏州顺康公司。若原告确系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苏州金螳螂公司也非其劳务受益人,因此,苏州金螳螂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无相应依据,护理费、误工费等主张金额过高,应当予以依法核减,医疗费、营养费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佐证。 扬州华鑫宁公司未答辩。 苏州顺康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苏州顺康公司与张正胜无订立雇佣关系的合同,没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苏州顺康公司公司从苏州金螳螂公司处承接了涉案工程的劳务施工。项目承接后苏州顺康公司与宋盛林签订《承包合同》,由宋盛林组织劳务施工,现场工人系宋盛林雇佣,工人管理及工资结算支付都由其负责;二、张正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本案应由张正胜和接受其劳务者共同承担责任。张正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责任亦有能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张正胜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三、张正胜主张的部分赔偿费用证据不足,应当依法调整或者驳回。医疗费、交通费应以其提交的正式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应支持;护理费、误工费主张的金额过高应当予以适当核减;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的证明依据,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信息;2.120急救记录;3.门诊病历;4.鉴定报告;5.证人证言;6.医疗费发票;7.施工合同复印件。被告吕冬兵未提交证据。被告苏州金螳螂公司提交了:1.劳务分包合同;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决算审核表、工程结算审定单,证明苏州金螳螂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苏州顺康公司;3.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证明,证明案涉项目苏州顺康公司及苏州金螳螂公司具有相应工程承接资质。金螳螂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施工合同,证明苏州金螳螂公司的施工范围;5.考勤表,证明王力多不是苏州金螳螂公司的员工,原告无权请求苏州金螳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苏州顺康公司提交了一份承包合同。被告扬州华鑫宁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销售展示区综合楼9室内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苏州金螳螂公司。苏州金螳螂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包工不包料)发包给苏州顺康公司。苏州顺康公司指定宋盛林为班组总代班,负责组织施工。苏州金螳螂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王力多系苏州顺康公司在上述工程工地的管理人员。吕冬兵、张正胜均是受王力多指派在项目工地施工的工人。 2019年11月19日下午,张正胜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头颈部受伤,先后被送往舒城县附属医院治疗。受张正胜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正胜因外伤致颈2椎体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张正胜总计花费医药费14003.56元,其自认王力多已付11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正胜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05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正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负担358元,被告苏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 被告苏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汪仪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亚非 书记员金方姣
判决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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