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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联系方式:025-85353951
注册时间:2012-06-01
公司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简介:
图书、报刊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医疗器械(一类、二类)的销售;母婴用品、儿童用品、玩具的研发与销售;服装设计与销售;化妆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类电子设备的零售与批发;儿童娱乐设备(玩具)零售与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和代理纺织、玩具、用品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非学历职业技能益智开发,儿童娱乐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乐器信息的咨询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乐器及配套器材、音响设备的安装、维护、租赁;企业形象的策划、商务服务,商场内母婴服务;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通讯设备及智能卡的销售;开放式货架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商业信息服务;票务代理;育儿知识培训服务。抚触及被动操;催乳按摩;营养指导及营养餐搭配;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健康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商品展示、电子产品批发与零售;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工艺品、箱包、钟表销售。特殊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理发服务;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理发服务;美容服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婴幼儿洗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政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出租;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特种设备出租;体育用品设备出租;期刊出租;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报纸出租;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美发饰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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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区瑞康按摩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初198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瑞康按摩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2021年7月18日,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宁 审判员何海莲 审判员林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寇运龙 书记员刘明朗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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