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区瑞康按摩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初198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瑞康按摩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2021年7月18日,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宁
审判员何海莲
审判员林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寇运龙
书记员刘明朗
判决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