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菊梅与何凤英、张松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400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菊梅与被告何凤英、张松林、汪梦蝶、汪某、顾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菊梅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另原告许菊梅以与被告何凤英、张松林、汪梦蝶、汪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凤英、张松林、汪梦蝶、汪某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许菊梅撤回对被告何凤英、张松林、汪梦蝶、汪某的起诉,对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囡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龙
书记员徐荔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