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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6981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联系方式:021-60278666
注册时间:2013-10-09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简介: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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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越佳运输有限公司、严劲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903民初372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公司公司)与被告盐城越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佳运输公司)、严劲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开庭审理,后依法上升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惠、被告严劲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越佳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众安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理赔款14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案外人宁波诚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物流)向原告投保了物流责任险,2018年3月8日,诚和物流将客户委托运输的货物委托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越佳运输公司(苏J×××××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和司机严劲松驾驶前述车辆进行运输。2018年3月8日,在严劲松驾驶苏J×××××重型仓栅式货车过程中发生火灾,致承运货物受损,后诚和物流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主张赔偿,后原告与诚和物流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向某和物流支付理赔款140000元。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越佳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严劲松辩称,1、本案保险标的损毁是意外事故,诚和物流隐瞒货物中有危险品的事实,不能排除其为起火原因,而该危险因素非承运人造成。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之一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另外原告应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保险公司向无过错的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违背公平原则;2、诚和物流通过诉讼要求原告予以理赔,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诚和物流的全部诉请,后诚和物流提起上诉又撤回,原告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3、承运人依据合同责任已对相对人予以赔偿。2019年10月诚和物流对两被告提起涉案运输合同的赔偿之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严劲松赔偿诚和物流货物损失50000元。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众安财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物流责任保险单1份,拟证明案外人诚和物流向原告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 证据2:火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司机委托运输协议、装车清单、车辆及企业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诚和物流将客户委托运输的货物委托给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越佳公司及驾驶人严劲松驾驶车辆发生火灾造成承运货物损失的事实。 证据3:诚和物流起诉原告的起诉状、和解协议、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向某和物流进行赔款的事实。 被告严劲松围绕其答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拟证明造成货物火灾的原因是车辆自燃; 证据2、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及银行明细清单。拟证明经法院调解,严劲松已向某和物流赔偿了50000元,解决了该事故的损失问题。 证据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在诚和物流诉原告的一审中,法院驳回了诚和物流的诉讼请求。 证据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在二审中诚和物流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诚和物流向原告众安财险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30日0时起至2018年6月29日24时止。2018年3月,诚和物流与严劲松签订委托运输协议一份,委托严劲松驾驶苏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越佳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兴化、盐城。 2018年3月8日,在严劲松驾驶苏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辆、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6日,诚和物流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92521.30元。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诚和物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货物运输的实际委托人,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物流委托人进行了赔偿,驳回了诚和物流的诉讼请求。后诚和物流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众安财险公司支付诚和物流理赔款140000元;二、诚和物流不再向众安财险公司主张权利;三、诚和物流自愿撤回上诉。2018年5月28日,诚和物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20年6月17日,众安财险向某和物流公司支付了140000元。 2019年10月,诚和物流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劲松支付货物损失152521.3元,后变更为由被告支付货物损失50000元。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劲松支付诚和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00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25000元。后严劲松按协议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2020年8月11日,众安财险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严劲松,挂靠在越佳运输公司名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温永刚 人民陪审员郝苏保 人民陪审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仇倩倩 书记员费思嘉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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