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002民初4002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党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7443.9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履约风险向原告投保了信用保险,若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应向作为被保险人的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原告理赔后,债权转移给原告,由原告继续向被告追偿欠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依据合同向被保险人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理赔。基于保险法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被告主张理赔款等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党X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电子印章验证过程录屏及操作说明、电子印章验证截图、放款凭证、保险单、保险条款、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还款明细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5日,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投保人的身份向原告投保《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约定为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20932.74元、保险费率为15.18%,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6日0时起至2020年5月25日24时止。
同日,被告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2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应还贷款本息、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2万元,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自2019年7月5日起多次代被告向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0年6月9日,原告偿还贷款本息17443.94元,如约承担了保险责任。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其对借款人追偿的全部权益(含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罚息以及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转让给原告
判决结果
被告党X于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7443.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严相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含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