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士星与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82民初2678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人)秦士星与被告(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进行网络查控)原告(申请人)秦士星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6709128020210000186)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申请人)秦士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仕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京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