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县彦会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03民初91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彦会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娇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