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与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民特23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0]第09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宫平
审判员高心
审判员曾范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学欣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