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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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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承担各种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铁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本企业所属房屋、场地、库房、设施、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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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民再19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南召县云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召云开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豫13民辖终25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13民监2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中铁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科、二审被上诉人万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国、一审被告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科、一审被告南召云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洋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万方公司称,一、原二审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本案被告之一南召云开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均在南召县,南召法院对本案完全具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在未告知合议庭成员、未调查和询问申请人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中铁三局公司所在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是违法的。二、本案只有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在一审裁定后并未上诉,故一审裁定已生效。而提起上诉的中铁三局公司在答辩期间因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其已经认可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其并没有上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享有独立诉权,可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即说明中铁三局公司和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互相替代上诉权的情形。根据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铁三局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对一审裁定就没有上诉权,一审法院也不应接受其上诉。三、二审裁定决定移送的理由错误。本案与2018年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二审裁定称申请人是以同一法律关系和同样的诉讼请求再行诉讼,并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移送裁定为由,裁定移送,是错误的。四、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均在河南省内,依法由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助于查清事实。五、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讲,本案也应在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中铁三局公司、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辩称,一、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方公司本次提出的诉讼与2018年提出的诉讼,诉讼请求除利息部分有变化外,其他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事实和理由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万方公司本次提出的诉讼与2018年的诉讼,是同一诉讼。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再更改管辖法院,包括按撤诉处理后另行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现万方公司又以同一法律关系和同样的诉讼请求再行诉讼,仍应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二、答辩人已在上诉期内对原审裁定提出上诉。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在收到一审裁定后,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成都市天回镇邮政支局向一审法院邮寄了7份管辖异议,标题虽为管辖异议申请书,实为上诉状,列有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等。中铁三局公司在收到一审裁定后于2020年9月20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7份管辖异议。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和中铁三局公司均在上诉期内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但不知为何一审法院未向二审法院移送答辩人的上诉状。三、中铁三局公司具有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合法权利。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是中铁三局公司的分公司,属于中铁三局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中铁三局公司承担。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提管辖异议申请的民事行为由中铁三局公司承担,在法律上视为中铁三局公司提管辖异议申请。因此在收到一审裁定后,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和中铁三局公司均有权利提起上诉。综上,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南召云开公司辩称,一、原一审裁定正确。本案系合同纠纷,三被告之一为南召云开公司,原告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故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万方公司2018年提起的诉讼和本次诉讼被告不同,诉讼请求不同,非同一诉讼。至于南召云开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实体处理的问题,人民法院在程序审查过程中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南召云开公司虽然与万方公司无合同关系,也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但与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实体处理可能与云开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争议的劳务实际由南召云开公司施工,但具体情况待实体处理查明后才能作出认定。三、一审裁定中写明是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是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而二审中上诉人是中铁三局公司,中铁三局公司就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无权上诉。四、中铁三局公司说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上诉就代表中铁三局上诉,我公司不认可,因为两个公司各自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再审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万方公司与中铁三局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签订协议后,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告南召云开公司的住所地为南召县,因此万方公司选择向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万方公司虽然曾于2018年8月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铁三局公司、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因万方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按万方公司撤诉处理。但万方公司本次提起的诉讼与2018年提起的诉讼,被告人不同,诉讼请求亦不同,并不是同一诉讼,因此,中铁三局桥隧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裁定对管辖权的处理不妥,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豫13民辖终259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干祥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张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佳楠 书记员司光帅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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