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宾宾、李景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481民初3375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宾宾与被申请人李景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宾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景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景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宾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时洪潇
判决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