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执771号之六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3093.1719万元,已执行357151.89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英花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XXX号恒大城首二期2号商业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5612号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及现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就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终本事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申玉
审判员赵增志
审判员张国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楠
判决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