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鲁静
联系方式:010-56392311
注册时间:1989-01-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简介:
各类工程项目的承包及项目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航天航空、通信、港口、矿山工程的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有关设备、材料的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策划;技术服务;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方面的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周新与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4358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周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新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咨公司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72620元以及25%的赔偿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咨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新的工资标准是有变化的,应依据新的薪酬制度方案进行调整。 中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周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咨公司支付:1、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357056元;2、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5%的赔偿费用89264元。 中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周新:1、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16564.82元;2、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5%的赔偿费用54141.2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新于1997年2月入职中咨公司,双方曾于2008年4月1日起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咨公司于每月月底支付周新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工资。 周新曾以要求中咨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155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如下:……中咨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工资支付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月月底发放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认定如下:……中咨公司的调岗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合理的范畴,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中咨公司的调岗安排,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中咨公司承担。……2011年10月27日起周新未能在岗工作系中咨公司的原因所致,故中咨公司应按照周新正常在岗时的工资标准向周新补发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251.18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新自2011年6月起应享有每月300元的资质补贴。中咨公司虽表示2012年1月起已经执行了新的薪酬管理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周新每月的资质补贴应为100元,但中咨公司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新的薪酬管理制度已经向周新公示。同时,按照工资条的记载,资质补贴属于周新的工资组成部分,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中咨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咨公司应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周新补发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的资质补贴差额1700元……。周新与中咨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2011年周新在岗时的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司龄补贴200元、绩效奖2000元、其他工资1000元以及浮动的其他补贴、津贴。2012年基础工资调整为1200元、司龄补贴调整为220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咨公司曾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与周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经(2017)京01民终956号判决书查明,中咨公司与周新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咨公司继续履行与周新的劳动合同。此后,周新以要求中咨公司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38582号判决书,其中载明:“本案中周新分项主张的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资质补贴差额、司龄补贴差额,经查得知上述项目均属于工资范畴,因隶属于同一期间,故法院合并为“工资”项下统一处理。至于工资标准,法院结合生效判决、中咨公司工资单及双方均确认的事实据以认定,经核算,中咨公司应向周新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51440元。周新主张高于该标准的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新主张拖欠上述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通讯补贴,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10月27日起周新未能在岗工作系中咨公司的原因所致,中咨公司应按照周新正常在岗时的工资标准向周新补发工资,故中咨公司应向周新支付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通讯补贴1800元……”。周新与中咨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8)京01民终230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新主张其原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奖励2000元、其他工资1000元、交通补贴200元、通讯补贴200元、资质补贴300元、司龄补贴(2014年为260元每月,每年递增20元)。2017年11月20日中咨公司发布《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在该制度发布之后,其工资构成中部分数额有调整,其中基本工资调整为1500元,司龄补贴调整为每年递增100元,绩效奖励调整为4000元,其余工资构成没有变化。周新就其主张提交了关于印发《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监人力[2017]75号),载明:“为持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公司薪酬制度体系……公司对原《薪酬管理制度》(监人力[2011]64号)进行了修订……”。该制度载明:“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称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八条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每人每月1500元。第十条司龄工资,主要体现员工对公司经营成就的历史性贡献的补偿。依据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时间确定,随连续工作年限逐年累计增长、标准为每满一年增加100元,每年1月1日调整。重新入职的按新签劳动合同开始时间计算司龄,不累计之前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第十二条月度绩效奖,根据公司经营业绩、部门经营业绩、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体现员工个别劳动水平和部门及公司联合劳动水平浮动发放的薪酬。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咨公司在法院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后提交的补充说明中陈述,经与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公司目前现行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为监人力[2017]75号文,但该文件并未下发到每位员工,且公司项目分部全国各地,具体工资仍应参考当地薪酬水平、从事的业务类型确定;周新在以往诉讼中均表示文件未向其公示发放的其均不认可,故该文件不适用于周新。 中咨公司认可周新所述的其原工资构成,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资质补贴都是在项目现场工作才享有的,周新主张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庭审中,经询问中咨公司在(2017)京01民终956号判决书作出之后,是否有通知周新返岗工作,中咨公司陈述因其公司曾在2014年安排周新去项目工作,其不同意,故该判决作出之后就未再通知周新返岗工作,周新也没有联系过公司;周新则称该判决作出后其曾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公司拒绝。 周新以要求中咨公司支付工资及25%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672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咨公司支付周新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16564.82元;二、中咨公司支付周新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工资25%的赔偿费用54141.21元;三、驳回周新的其他仲裁请求。周新与中咨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新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2017)京01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中咨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周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缺乏实体依据,并判决撤销上述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周新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中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应向周新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关于周新的工资标准,周新虽主张根据[2017]75号文,其基本工资、司龄补贴及绩效奖励均有调整,但中咨公司应向其支付主张期间工资的原因系中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其造成了工资损失,而非周新正常提供劳动之对价,故中咨公司应按周新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主张期间的工资。法院结合生效判决及双方陈述,经核算,中咨公司应向周新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工资217138.62元。周新主张拖欠上述工资25%赔偿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新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工资217138.62元;二、驳回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周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刘芳 审判员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宋惠玲
判决日期
2021-06-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