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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
联系方式:0310-7046032
注册时间:2002-08-23
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
简介: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承担各种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铁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本企业所属房屋、场地、库房、设施、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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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松潘县红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3224民初134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潘县红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松潘县红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422796.5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2422796.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CLZQ(2013)-011《砂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砂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19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确认供应砂石总金额为5022796.50元,被告已付金额为1900000.00元,未付金额为2422796.5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与松潘县红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LZQ(2013)-011《砂石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中需方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因此,松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卓 审判员寇宏 审判员张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燕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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