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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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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与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503民初5058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俊诉被告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物业公司)、何发英、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被告华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发英、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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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赵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200元;2.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礼道歉;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上午,原告驾驶车辆(皖EW××××)送亲属到被告三处就诊,到达人民医院2号楼停车场准备进入停车位时被告二推保洁车路过,原告停车等待其经过,但被告二推车经过车旁时并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致使保洁车剐蹭到原告车辆,造成原告新购车辆右后侧保险杠出现10多厘米长的划痕。后原告报警,被告一、二在沙塘派出所承认该事实,但拒绝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一是被告三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三是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且态度恶劣,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具状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华杰物业公司辩称:何发英系我单位雇佣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原告财产损害,本公司愿意全额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另本被告和何发英在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已向原告口头道歉,原告仍不依不饶,原告只是财产受到损害,要求被告书面道歉,无法律依据。 何发英、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上午,原告驾驶车辆(皖EW××××)送亲属到被告三处就诊,到达人民医院2号楼停车场准备进入停车位时被告二推保洁车路过,原告停车等待其经过,但被告二推车经过车旁时并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致使保洁车剐蹭到原告车辆,造成原告新购车辆右后侧保险杠出现10多厘米长的划痕。后原告报警,被告一、二在沙塘派出所承认该事实,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以致成讼。 另查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修理费损失为2200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报案证明、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俊财产经济损失2200元; 二、驳回原告赵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倩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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