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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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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太平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503民初625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太平与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及邢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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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邢太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上午7时,原告邢太平前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秀山分院看病时,在医院内工地门口处被一无人看养的小型犬咬伤,邢太平受伤后拨打110报警,霍里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秀山分院工地负责人称伤人犬为流浪犬非门岗饲养,认为其无过错且不愿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只能先前往医院救治。事后原告多次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沟通并通过1××××投诉均无得到明确回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上午7时,原告邢太平前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秀山分院时,在医院内工地门口处被一无人看养的小型犬咬伤,邢太平受伤后拨打110报警,霍里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秀山分院工地负责人称伤人犬为流浪犬非门岗饲养,认为其无过错且不愿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只能先前往医院救治。事后原告多次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沟通并通过1××××投诉均无得到明确回复。现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赔偿协议,以致成讼。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派出所报警证明、事发现场照片、医疗费发票、市民1××××电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邢太平医疗费475元。 二、驳回原告邢太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倩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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