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576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
联系方式:0543-3157039
注册时间:1989-06-02
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管道、设备、线路安装;建筑工程机械维修;水泥预制件制造;木材加工;装饰装修;桩基、高速公路路基、一级标准以下公路和独立大桥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租赁;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铁路线路大中修维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施工;住房租赁经营;钢结构板房销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运动场地施工;塑胶跑道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展开
于爱军、刘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6民申54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于爱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华及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爱军申请再审称,一、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2020)鲁16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二、申请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于爱军与刘小华、刘成光合伙承包工程,已经结算完毕,不再欠刘小光款项。(二)刘小华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债务确定于2018年12月7月。2018年12月7日的通话内容与涉案款项无关联性。刘成光自称逐年催要涉案款项,但是没有提交通话记录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刘成光不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没有向于爱军催要欠款的理由。法院认为刘小华逐年催要,对此争议焦点没有查清,是错误的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提起再审并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于爱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维华 审判员于国俊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慧
判决日期
2021-05-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