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爱明诉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115民初246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爱明诉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爱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被告孩子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艺斌、赵佳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8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85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原告为小孩购买礼物,在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699号马群花园城的“孩子王”店铺购买儿童贴纸型玩具。购买商品共14件,原告支付购物款285元,并获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小票”。但经原告检查发现所购买14件商品没有强制性3C认证标志,没有产品合格证等信息。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其应当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孩子王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为案涉商品不属于3C强制认证的范围,也无需进行3C认证,并且案涉商品均为检测合格的商品。原告的行为也不是正常消费目的的消费行为,而是为了谋取高额赔偿的投机行为,原告恶意诉讼行为,滥用司法资源,客观也造成了其公司增加了差旅等费用的支出损失,其保留另案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9日,原告罗爱明在被告孩子王公司经营的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699号马群花园城的“孩子王”店铺购买贴纸14份,其中产品名称为KYJ—NEC公主项链泡棉贴(材质:亚克力、不干胶、泡棉,执行标准:Q/KYJXXKJ1-2020、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委托商:南京可宜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件,单价25元;产品名称为KYJ—DHZ公主下午茶双层换装贴(材质:不干胶PVC、泡棉,执行标准Q/KYJXXKJ1-2020,委托商:南京可宜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件,单价25元;产生名称为KYJ—HZ换装系列贴纸3件(材质:不干胶PVC、泡棉,执行标准Q/KYJXXKJ1-2020,委托商:南京可宜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单价20元;产品名称为KYJ—XHZ少女换装贴纸(材质:不干胶PVC、泡棉,执行标准Q/KYJXXKJ1-2020,委托商:南京可宜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件,单价10元;产品名称KYJ—YYT闪亮缤纷摇摇贴(材质:不干胶、PVC,执行标准Q/KYJXXKJ1-2020,委托商:南京可宜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件,单价20元,总计285元。上述产品经检测均合格。
2021年2月26日,原告罗爱明起诉至本院,认为案涉14件商品没有3C强制性认证标志,要求被告孩子王公司退还购物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其依据为案涉商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QC—C2202—2020)中第3条及第5.1.2条规定。案涉商品属于静态塑胶玩具类,应当符合3C的强制性认证。审理中,孩子王公司认为案涉商品无需进行3C强制认证,理由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市场监督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公告及该公告附件,在附件第61页第十五大类儿童用品(3种)第82项玩具(2202)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塑料制品或者用品均需进行3C认证,案涉玩具属于具有玩耍功能的文具,KYJ—NEC公主项链泡棉贴中的项链不属于独立玩具,而是属于泡沫贴纸组成部分也即第82项所排除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罗爱明则认为产品名称为KYJ—NEC公主项链泡棉贴中包含有项链,而项链不属于第82项排除3C认证的范围。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罗爱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爱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黄祝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广凤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