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公安厅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
联系方式:13331778444
注册时间:2017-11-28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民申242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仁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公安厅、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纬仁达公司再审申请称:第一,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纬仁达公司共向法庭举证出示四份《业务约定书》原件及17份评估报告,仅凭该四份《业务约定书》及17份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涉案资产不是整体性委托,否则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没有必要与经纬仁达公司人签订四份《业务约定书》,经纬仁达公司亦没有必要分别出具17份评估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经纬仁达公司提供的四份《业务约定书》原件及17份评估报告已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委托系分别委托后,此时举证责任应流转至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由其对整体性委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二审法院认定经纬仁达公司主张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即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错误。虽然经纬仁达公司在2011年11月完成全部委托评估报告,但前提条件是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在委托范围外又提供了一批车辆要求申请人进行评估,增加了评估内容,从而导致申请人直至2011年11月份出具全部评估报告,故不应认定经纬仁达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另外,无论经纬仁达公司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均不能磨灭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延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即使经纬仁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亦应与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二审法院认定经纬仁达公司主张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规定,即使双方对评估价款未作出没明确约定,亦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确定价款。故二审法院所称的对价款不能达成一致从而不能主张利息是不能成立的。综上,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从而做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广军 审判员苏浩 审判员刘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志猛
判决日期
2021-04-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