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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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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民初6690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下称淮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被告隐瞒资费套餐优惠可降至38元/月的情况,为原告办理了58元/月的套餐。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发现被告的行为违反规定,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当面、书面或公开道歉,被告都予以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涉诉电信业务的办理主体,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其次,淮安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淮安分公司辩称,原告到我公司办理涉诉电信业务以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处理情况属实。其次,我公司的行为仅是未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不构成欺诈,且原告无实际损失发生,故不应赔偿损失。第三、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12日,原告到被告淮安分公司办理手机携号转网业务,被告提供资费套餐优惠活动,第一年可享受优惠价58元/月,第二年可享受优惠价78元/月。原告询问是否有更优惠的套餐,淮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次日,原告前往北京向工信部举报淮安分公司违规办理电信业务。3月9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查实,原告可以办理直降至38元/月的优惠套餐。同时,该局责令淮安分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要求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确保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交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当日,移动客服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向其致歉,并表示提供300元话费或礼品。原告表示不接受电话方式致歉,要求被告当面、书面或公开道歉。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办理套餐预交费用100元。2020年1月23日,淮安分公司中止58元/月的套餐业务,收取费用22.88元,退还77.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业务受理单、缴费票据、通信管理局回函,被告移动淮安分公司提供的音频资料、流水查询截图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顾明500元,并以当面方式向原告顾明赔礼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朱峰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沈雯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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