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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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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顾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民终158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淮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江苏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淮安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以当面方式向顾明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驳回顾明要求上诉人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确定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作为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该条适用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而非人民法院,处罚类型中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亦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顾明对淮安分公司的上诉辩称,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以“当面方式向原告顾明赔礼道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错误的。据一审判决书和上诉人的上诉状,可以看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和侵权行为,无任何异议。故上诉人因经营行为对被上诉人造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中虽未阐明相关法律,但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已明确载明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提供了三种道歉方式(当面、书面、公开)供上诉人选择赔礼道歉的方式。相关司法判决中也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判令移动、电信公司向顾明书面赔礼道歉。二、因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明确拒绝选择以当面方式赔礼道歉,故请法院判决上诉人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已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回复并提供了不少于三种道歉方式供上诉人选择道歉方式,但从上诉状来看上诉人明确拒绝了当面赔礼道歉方式,被上诉人只好请人民法院依法并参照相关判例判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顾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原审被告赔偿顾明损失500元。2、判令两原审被告向顾明赔礼道歉。3、由两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月12日,顾明到淮安分公司办理手机携号转网业务,淮安分公司提供资费套餐优惠活动,第一年可享受优惠价58元/月,第二年可享受优惠价78元/月。顾明询问是否有更优惠的套餐,淮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次日,顾明前往北京向工信部举报淮安分公司违规办理电信业务。3月9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查实,顾明可以办理直降至38元/月的优惠套餐。同时,该局责令淮安分公司向顾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要求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确保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交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当日,淮安分公司客服人员电话联系顾明向其致歉,并表示提供300元话费或礼品。顾明表示不接受电话方式致歉,要求淮安分公司当面、书面或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另查明,顾明办理套餐预交费用100元。2020年1月23日,淮安分公司中止58元/月的套餐业务,收取费用22.88元,退还77.2元。 一审法院认为:顾明到淮安分公司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双方成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顾明因淮安分公司未如实告知套餐信息造成损失,构成合同和侵权之债的责任竞合,顾明选择侵权之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赔偿损失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淮安分公司在顾明询问有无更优惠套餐时,隐瞒顾明可享受直降至38元/月的优惠套餐的情况,为顾明办理了58元/月的套餐,构成消费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淮安分公司按58元/月标准收取顾明22.88元,超出38元/月标准收取的费用属于顾明损失,淮安分公司应当赔偿。因损失金额不足500元,顾明要求增加赔偿损失为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淮安分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顾明要求江苏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礼道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淮安分公司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规定,一审法院对顾明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庭审中,淮安分公司主张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顾明致歉,一审法院认为该方式与日常生活习惯不符,故一审法院确定由淮安分公司营销人员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当面方式向顾明赔礼道歉为宜。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顾明500元,并以当面方式向顾明赔礼道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月娥 审判员邹艳萍 审判员王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忠 书记员李蕙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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