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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科峰
联系方式:020-66356036
注册时间:2007-11-15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31号金豪雅苑A、B座201号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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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邵宝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辖终431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7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上诉称,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4月28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上诉人将住所地依法变更至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在广东法律服务网上对上诉人住所地变更后的信息进行了公某,故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原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认定为上诉人住所地及公某住所地,缺乏事实、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确认上诉人的住所地并不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应认定为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以所谓“上诉人公某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起诉原审被告付克江,属恶意诉讼。付克江为上诉人的执业律师,其执业所在地应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且其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王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罗倩雯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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