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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跃旦
联系方式:0574-62814946
注册时间:2002-08-08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303号
简介:
家用电器、模具的设计、研发、制造;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机、改性塑料、塑料制品的制造;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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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11894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4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做出时间:2020年4月21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9月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2月18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专利号为200610052582.3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无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被诉决定第6页第3段关于分离器进风口的认定有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证据1开口133不等同于本专利分离器进风口6,分离器进风口6不仅仅起到进风作用,它主要还起到导流作用,分离器进风口6、内、外筒体圆环状间隙空间4、内筒体进风口2形成的有序流动气流,使得即使吸尘器风量下降,仍然具有更好的空气与灰尘分离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重大贡献。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和证据l、2、3相比,在结构、解决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而且气流运动影响因素众多,要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难度极大,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应当被全部维持。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二次旋风式分离尘杯 (三)专利号:200610052582.3 (四)申请日:2006年7月21日 (五)授权公告日:2008年8月6日 (六)无效宣告请求日:2019年8月7日。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 1、一种吸尘器二次旋风式分离尘杯,它包括尘杯杯体(11),开设于杯体上的尘杯出风口(1),与杯体周壁相切的尘杯进风口(3)和设于杯体内的分离器,所述分离器设有外筒体(5),外筒体周壁开有低于尘杯进风口(3)的分离器进风口(6),分离器进风口(6)的下方设有隔离罩(7),外筒体底部与隔离罩相连,外筒体的顶部通过连接支架(15)与尘杯壳体相连,外筒体中心设有同轴安置的内筒体(12),在内筒体上部、分离器进风口(6)的上方开设有与内筒体的周壁相切的内筒体进风口(2),内筒体顶部通过所述连接支架与尘杯杯体相连,其下部穿过隔离罩(7)与尘杯底部相连,尘杯进风口(3)通过分离器进风口(6)和内筒体进风口(2)与尘杯出风口(1)相通,所述开设于分离器外筒体上的分离器进风口(6)均布于外筒体下端的圆周壁上,它呈矩形或圆形,其特征在于所述开设于分离器内筒体上部的内筒体进风口(2),它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其轴向与杯体周壁相切的通道组成,或由叶片(17)按环状阵列旋转均布排列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二次旋风式分离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支架(15)底部中心孔(16)下方连接一个短管(14),该短管内径小于内筒体(12)内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尘器二次旋风式分离尘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筒体内壁设有上口大、下口小的圆锥形筒体(10),该圆锥形筒体的上沿低于连接支架中心孔上的短管(14),圆锥形筒体(10)底部与内筒体(12)底部有一定间距,以形成内尘腔(9)。 二、对比文件 证据1:US507876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2年1月7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护罩,其涉及一种罐式真空清洁设备,其中图7的实施例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8栏第26行-第10栏第28行,图7-9):罐式真空清洁设备110包括围绕着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灰尘收集接收器113和电机驱动风扇单元114。将可移除盖子115安装在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的顶部。盖子115的水平支撑腹板115d与直角截面突出物115e的上边缘接触,突出物115e的下边缘与截头椎体节段115f的上边缘接触,环形环构件115g从截头椎体节段115f的末端悬垂。在可移除盖子115的半球形外表面115a上设有开口115i,用作电机风扇单元114的排气口。污浊空气进气口通道121连通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的外壁1lld的上部,以便形成切向进气口,并在外部旋风分离器111中形成涡旋的气旋气流。环形环124b从板124的顶侧124a处延伸,环形环124b带有开口126,其与悬垂环构件115g的开口115h重合,使螺栓117能够将盖子115固定到板124上。内部旋风分离器112具有截头圆锥形和悬垂进口涡管127,内部旋风分离器112包括通向锥体开口112b的截头圆锥形内表面112a和外壁112c,进口涡管127包括套筒123,其从板124悬垂到水平环形腹板128中;腹板128延伸在截头圆锥形的上端112d和套筒123的下端部分之间。第二根悬垂套筒129位于管状套筒123的径向内侧,第二根悬垂套筒129延伸到板124和截头圆锥形的上端112d与腹板128的接合处之间,其上端112d连接到腹板128的内周。进口涡管127可以以图8A的方式形成,其通过第二根套筒129的两个直径相对的部分130a和130b从截头圆锥形的上端112d和腹板128的接合处延伸到管状套筒123,将内部旋风分离器112设置为具有两个相对的切向进气口点。护罩131从进口涡管127悬垂并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外壁112c隔开,护罩131包括管状环132,管状环132从管状套筒123和腹板128的接合处悬垂。护罩131的管状环132开有多个开口133,其用作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到涡管127的排气口,通向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管状环132平行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并有意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的内表面111b间隔开。用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灰尘收集接收器113包括圆柱形节段113a,圆柱形节段113a与截头锥体节段113b的上边缘接触,截头锥体节段113b从轴线c-c向下和向外延伸至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的底部111a。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截头圆锥形与第二根套筒129以及与套筒123和护罩131同轴设置。此外,证据1的“概述”部分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栏倒数第1-2行):护罩的孔眼节段提供大量开口,最好是圆形开口。套筒123和第二根套筒129通过板124、螺栓117以及水平支撑腹板115d、直角截面突出物115e、截头椎体节段115f、环形环构件115g固定到盖子115的壳体上,而当该真空清洁设备110使用时,盖子115会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相连接,由此,套筒123和第二根套筒129固定在盖子115上也就实现了将其固定到盖子115的外壳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外侧壁限定的内部空间内。证据1图7的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栏第17-19行,图7):板124位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上方,带有围绕轴线c-c为中心的悬垂管125,悬垂管125从板124沿轴线c-c向下延伸,基本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同轴,电机驱动风扇单元114位于板124上,通过悬垂管125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抽吸空气。证据1图7的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栏第26-35行,图7):内部旋风分离器112包括通向锥体开口112b的截头圆锥形内表面112a和外壁112c(相当于内筒体内壁设有上口大、下口小的圆锥形筒体),第二根套筒129的大部分长度从截头圆锥形的上端112d处延伸;用于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灰尘收集接收器113包括圆柱形节段113a,位于外部旋风分离器111的内表面111b和内部旋风分离器112的外壁112c之间。结合图7可以看出,截头圆锥形的外壁112c的底部和灰尘收集接收器113的底部具有一定间距,能够形成内尘腔。 证据1图2的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2行-第7栏第20行,图2):一个组合的护罩和盘单元50,多个开口50e在圆柱形节段50c的圆周内并包围内部旋风分离器20的进气口通道32。单元50安装在通向进口涡管36和锥体开口20b的通道中间,单元50的上部的壁50a平行于内部旋风分离器20的外表面20c,并形成通道52。单元50底部的圆柱形节段50g的下端连接有圆盘50h,其可以是圆锥体,拥有大型向下逐渐变细的节段50i,面向外部旋风分离器15的底壁40d。空气旋风分离器向下并围绕外部旋风分离器15的内表面15a和底壁40d,穿过接收器40的壁的外侧,向上穿过内部旋风分离器20的外表面20c,然后超过圆盘50h,穿过由护罩50和内部旋风分离器20限定的开口51e和向上通道51和52。圆盘50h上方的圆柱形节段50c开有多个开口50e,内部旋风分离器20外表面20c的下部穿过圆盘50h。 证据2:CN170174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30日。 证据3:CN143468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8月6日。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级旋风真空吸尘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2):第二旋风集尘器的圆锥形内体2a(相对于本专利的圆锥形筒体)的上沿低于第二空气出口通道2c(相当于本专利的短管)。 三、其他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案由及证据1公开内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3个区别技术特征以及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持异议。原告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公开文本、证据1-3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7月21日,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卢爱媛 人民陪审员宋利 人民陪审员汤才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迁 书记员雷洋
判决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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