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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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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段玉怀
联系方式:85026848
注册时间:2009-03-18
公司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3号滨海花园海雅楼12F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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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刘芃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03民初1019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芃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万元;2.判决被告向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段玉怀、杨明秋律师作为被告与王强经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一审阶段的法律事宜,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当被告应取得财产在200万元以内的,只收取基础律师费2万元;党被告应取得财产为2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的30%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如被告无故终止委托的,风险代理不再执行,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5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接受委托后,及时准备完毕全部起诉材料,都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多次与对方沟通协商,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为被告争取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价值600万元。现被告无故终止委托事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刘芃妤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给被告,因此不应该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事项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段玉怀、杨明秋律师作为被告与王强经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一审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宜,关于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当被告应取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股权等)在200万元以下的,只收取基础律师费2万元;当被告应取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股权等)为2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的30%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被告无故终止委托的,风险代理不再执行,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5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委托合同。但双方对被告应支付的律师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款支付8万元,如果分期付款则支付15万元。后被告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并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鲁0203民初4638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解除与原告委托合同的原因,被告主张由于沟通不畅,原告律师与被告父亲发生了较大意见分歧,被告要求原告去调查被告前夫转移掉的资产,如银行流水、工程分包合同等,但原告一直没查。被告父亲觉得原告不靠谱,又在青岛二台找的法律援助,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无力支付。原告就是通过几次电话,其他工作没做。原告所说的争取,在2019年7月被告前夫提出离婚的时候就说房子归被告所有。当时原告律师提了一个处理办法,被告不同意,原告律师让被告先协议离婚,再去处理财产问题,被告认为不靠谱,再去追索很难,所以对该处理办法不同意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芃妤支付原告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8万元; 二、被告刘芃妤支付原告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1625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长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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