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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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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龙口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440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龙口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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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设计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违反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任意扩大申请人工作范围,任意免除被申请人责任、加重申请人责任、排除申请人主要权利,原审判决存在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龙口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合同协议书优先于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所以,合同协议书是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的文件,在合同协议书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2.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93680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申请人的图纸交付情况,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没有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按照原审判决表述,被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只有260.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也不应当超过78.0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起 审判员程林 审判员张光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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