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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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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王建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02民初361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南通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被告中国移动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官方网站向原告致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赔偿(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给原告办理相关开户业务,且主动向原告索要密码并擅改密码,同时被告多次拨打原告电话进行商业推销及短信骚扰,并将原告号码提供给其他企业,其亦多次拨打本人电话进行商业推销及短信骚扰;同时,原告在被告的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要求手执身份证明等拍照,该照片与警方“犯罪嫌疑人”照片相似,使原告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等,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被告中国移动南通公司辩称,被告是按原告要求办理开户业务的,且不存在擅自更改原告账户密码的行为,同时不存在商业推销及短信轰炸骚扰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得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韩敏 书记员顾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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