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91执19398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2月24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1年2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21年2月24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五、2021年2月24日,我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1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343350元及相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辉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永波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