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4789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0000032600号关于第16411237号“中合蒂森ZHONGHEDISEN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3月9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4月3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2月1日。
被诉裁定认定:依照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裁定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6411237。
3.申请日期:2015年2月25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4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13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34):电梯(升降机)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1294552。
3.申请日期:1998年1月14日。
4.注册公告日期:1999年7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13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34):升降机(电梯)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G833650。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1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2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03;0706;0709;0726;0728;0730-0731;0733-0734;0737-0738;0742-0743;0748-0751;0753):机械用驱动器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G972905。
3.申请日期:2008年9月2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8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02-0703;0706;0709;0725-0726;0728-0730;0730-0731;0732-0735;0739;0742;0746;0748-0753):机械的传动结构等。
三、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照片;
2.原告产品手册。
在行政阶段,第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对第三人的相关报道;
2.第三人在全球注册商标明细及部分注册证明;
3.第三人在中国部分下属公司信息;
4.第三人国际注册第1039406号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第三人产品手册;
6.第三人电梯业务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7.第三人四家电梯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第三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9.第三人获奖证书;
10.上海电梯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
11.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2.第三人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报告等。
在诉讼阶段,原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
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裁定关于商品类似方面的认定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及诉讼阶段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章坚强
人民陪审员韩全义
人民陪审员汪亦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丹
书记员许辛敏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