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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雨
联系方式:0532-82599995
注册时间:2015-12-21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7号
简介:
软磁材料及衍生品、金属材料及衍生品的制造、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设备租赁、委托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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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晶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4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兆晶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兆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公司)、原审被告兆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晶股份公司)、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柏公司)、方柏君、郁纪坤、张念伟、姜晓鹏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兆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云路公司滥用诉权,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多个被告”应当是指能合并审理的同一案件中的多个被告,云路公司与浙江兆晶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否认赔偿之诉,和其与兆晶股份公司等被告之间的侵害技术秘密侵权之诉,分属不同事由,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只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对前述两案享有共同管辖权。(二)浙江兆晶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浙江兆晶公司设立于2018年3月27日,云路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且云路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与其主张的法人人格否认有关。(三)尽管本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但云路公司恶意将姜晓鹏作为被告,规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涉及姜晓鹏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同案还有于晓、孟石为被告人,云路公司并没有将于晓、孟石作为本案被告,而特意将姜晓鹏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 云路公司答辩称:浙江兆晶公司主张云路公司滥用诉权无事实和法定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裁定。(一)云路公司主张浙江兆晶公司依据法人人格否认承担连带责任不是独立法定案由,云路公司诉争的涉案法律关系为技术秘密侵权,基于法人人格否认主张浙江兆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从法律关系,不具有独立性,亦不具有法定案由,可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姜晓鹏住所地位于青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刑终161、162号判决书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即涉案商业秘密图纸交易的地点为青岛市即墨区华玺大酒店,亦位于青岛。虽然上述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被告之外的他人亦实施侵权行为,但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云路公司有权选择主张承担责任的被告主体。 原审被告兆晶股份公司、中柏公司、方柏君、郁纪坤、张念伟、姜晓鹏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周平 审判员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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