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11执41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40元货款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法律义务。
2.本院自2020年9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根据前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查封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该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
4.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到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位于集美区××窑××里××号之二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下落不明。
6.经查询,被执行人元立盛(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一件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额43000元,该案已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庆东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王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月清
判决日期
2021-03-01